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《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客运出租汽车过户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日期: 2020/06/22 来源:    浏览量:

TACR-2019-0680016

客运出租汽车更新实施细则(试行)

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行为,根据《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和《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出租汽车更新,是指出租车经营业户在许可经营期限内,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更换原有出租车,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。

第三条 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经营业户,在经营许可期限内均可自愿申请更新。

第四条 为保证我市出租汽车的规范统一,更新车辆必须是国家定型的、排气量1.6升(含1.6升)以上、车长4.0米以上、配备电动门窗、铝合金轮毂、ABS及安全气囊、尾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,在燃料选择方面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业户选择双燃料汽车,车身颜色必须符合要求。

更新车型:大众FV7160FBMBC、现代BH7160FBMV 、大众汽车SVW71612CH、雪铁龙DC7162MYBM、东风风神DFM7160GIC8,其他车型暂不予受理。

第五条 车辆更新前,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购车申请,申明拟购车辆的车型、数量,经审查批准后,方可购车。

第六条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更新业务需按以下流程进行:

(一)申请:

申请人按规定的车型要求自主选择拟购置车辆,经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后,双方到场共同提交《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》。

(二)初审:

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同意后,申请人持相关意见到交警部门办理有关挂牌手续。

(三)复审:

申请人办理相关挂牌手续并进行车辆定级后,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:

1.申请人身份证原件、行驶证原件

2.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(正副本)、原道路运输证

3.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

4.报废车辆回收证明

5.车辆照片(9厘米×6.2厘米,车辆驾驶员角度45度角照片)

(四)发证:

经审核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当场制作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(正副本)及道路运输证。

第七条 核发证件后,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车辆更新相关信息函达市交通运输局,便于市交通运输局对出租公司更换、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、计价器、安全防护设施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。

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。
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