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ACR-2019-0680017
延续取水许可实施细则(试行)
第一条 为加强延续取水许可审批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制定如下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,到期后拟继续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取水活动的,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延续申请,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取水活动。
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水,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、湖泊、水库取用水资源。
本实施细则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,是指闸、坝、渠道、人工河道、虹吸管、水泵、水井以及水电站等。
第四条办理延续取水许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;
(二)已经取得的《取水许可证》在有效期内;
(三)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,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;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;
(四)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;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,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,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;
(五)取水、退水布局合理。
第五条 申请延续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取水许可申请表;
(二)取水人所作的取、用、节、退水情况说明及所申请水量理由的说明(加盖取水人单位公章);
(三)前三年取水计量和退水计量统计表;
(四)取水和退水水质监测报告。
第六条 申请延续取水许可的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程序的,应当于5个工作日办结,核发《取水许可证》;经审核不符合审批条件的,办理人员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,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许可的理由、有权许可的其他机关的名称、法律救济等。
第七条 《取水许可证》有效期3年,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延续申请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 年 月 日。
另注创新点:
一、申请材料由原来的九项压缩至四项;
1.行政许可申请书;(合并至取水许可申请表)
2.取水许可申请书五份;(由5份减为1份)
3.原取水许可证;(删除,通过系统查询)
4.取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;(合并至取水许可申请表)
5.取水人所作的取、用、节、退水情况说明及所申请水量理由的说明(加盖取水人单位公章);(可容缺)
6.前三年取水计量和退水计量统计表(加盖取水人单位公章);
7.公共供水企业另需提供重要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名录及其年取用水量;(删除)
8.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取水和退水水质监测报告;
9.前三年缴费票据、完税证明和水量核定书复印件(加盖取水人单位公章);(删除)
二、送达方式可直接邮寄至申请人,实现“零跑腿”。